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成绩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06-13点击数:

安徽师范大学文件

校教字〔2011〕54号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成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本科生的课程成绩管理,建立良好、规范的学生成绩管理工作流程,根据《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字〔200859号),结合我校成绩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成绩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成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成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成绩的评定与记载

第一条            学生选课后,须参加该课程考核,及格后方能获得相应学分。学生考核无论合格与否,其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条            成绩评分标准可分别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五级制与百分制换算标准:优秀100-90,良好89-80,中等79-70,及格69-60,不及格<60 。五级制、二级制换算成百分制时,取该段中间值。其中五级制: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不及格=0分;二级制:合格=75分,不合格=0分。

第三条            考试考查课程(理论课程和实验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实践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和实践环节)的成绩按五级制或二级制评定成绩。

(一)理论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而成,三阶段成绩比例原则上为:25%15%60%1个学分以下(含1个学分)课程可不进行期中考核,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比例原则上为:40%、60%。

(二)实验课程:实验课程可只设置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一般情况下成绩比例为60%、40%。有实验环节的课程成绩由理论部分成绩和实验部分成绩组成,课程考核成绩应根据实验环节所占的比重,制定适当的成绩比例。实验考核成绩评定办法可参照《安徽师范大学实验课程考试、考核与成绩评定办法(修订)》(校教字[2007]3号)实行。

(三)实践课程: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由学院根据指导教师意见和答辩情况等综合评定。实习成绩由学院根据学生的实习表现、实习报告、实习单位意见等综合评定。劳动实践、军训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由开课部门根据学生在该实践环节中的态度、表现、指导教师意见、效果等综合评定。

(四)体育课成绩应由任课教师根据考勤、课堂教学、考核与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实践课者,教师可依据校医院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并要求学生参加体育理论课的学习。认真参加锻炼且体育理论课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四条            学生期末考核成绩低于期末考核满分值45%(实验课程和公共体育课除外),课程总评成绩及格的,按照59分计算,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五条            重(缓)考课程的总成绩由重(缓)考成绩和上学期平时成绩、期中成绩综合评定记载,其中缓考课程按总评后的实际成绩记载,并遵照第四条规定的记载方式。重考课程总评后成绩大于69分(含69分)的,按69分记载,小于69分的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六条            对于没有成绩的学生应在备注上做出说明,如“缺考、旷考、违纪、作弊、无故缺课”等字样,此类课程成绩一律按零分计算。

第七条            因学生转专业等原因已修过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免修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安徽师范大学本科课程免修申请表》,并办理相关课程免修手续。

第八条            成功申请免听课程的学生,应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试,否则所缺项目成绩以零分计算。任课教师按实际成绩登记,并遵照第四条规定的记载成绩,且在备注栏注明“免听”字样。

第九条            学生因转学、借读及赴国外学习的课程成绩需要认定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根据学生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对学生成绩进行审查,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认定。

第二章 成绩的录入与报送

第十条            理论课程的考核成绩原则上由任课老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完毕须认真仔细核对有无错漏情况,方可提交。所有成绩录入提交工作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第十一条 成绩提交后,任课教师打印成绩单一式二份,签名确认后送开课学院教学办公室。

第十二条  开课学院组织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本院课程成绩进行复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学院反馈至任课教师及时修改。

第十三条  开课学院教学办公室收到教师提交的纸质成绩单,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成绩单回收确认操作后,学生方能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成绩。

第十四条  论文、实习(见习)、缓考和重考的成绩由学院教学办公室根据任课教师提供成绩完成录入工作。

第三章 成绩的复核与更正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提交,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学生如果对本人期末考试卷面成绩有疑义,必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学生复核成绩申请表》向开课学院提出复核成绩的申请,由开课学院组织安排查阅试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复核申请。

第十六条  开课学院教学办公室在开学第二周组织安排阅卷教师、教学秘书和教学院长共同查阅有疑问试卷。

第十七条  对在阅卷、登分过程中由于漏登、录入错误和统分错误等原因致使学生成绩出现错误需要修改的,由任课教师填写《安徽师范大学教师修改成绩申请表》,开课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

第十八条  修改成绩时由开课学院教学秘书携带课程教学班试卷、原始成绩登记表、学生复核成绩申请表和教师修改成绩申请表按规定时间到教务处集中进行审核并现场修改。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核查修改成绩范围:

(一)课程平时考核成绩、期中考核成绩;

(二)课程考核采取论文、报告、设计等书面形式考核材料;

(三)选课记录及考场情况登记表中没有名单的试卷。

第四章 成绩的存档与调取

第二十条  开课学院教学办公室将教师提交的纸质成绩单一份随试卷装订,另一份进行存档。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原始档案由开课学院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成绩登记表由学生所在学院打印二份,一份放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统一盖章报教务处汇总整理后报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因联系工作、报考公务员或考研等原因需要成绩登记表由学生所在学院打印审核并签名盖章后,到教务处加盖公章。

第二十四条          已离校学生成绩证明须从档案馆调阅,由教务处审核并盖章。

第二十五条          出国成绩按照《安徽师范大学出国成绩办理细则(修订) 》办理。

第五章  成绩的审查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成绩单填写及成绩录入等全过程负责;教学秘书对学院成绩单回收确认等工作负责;教学院长对全院所有成绩管理工作的规范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凡有以下情况,按《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一)考试后教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交成绩;

(二)因管理不善丢失学生成绩;

(三)不按照评分标准随意评定成绩或涂改成绩;

(四)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原《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成绩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其他规定若由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安徽师范大学教师修改成绩申请表

附件二:安徽师范大学学生复核成绩申请表


附件=>安徽师范大学教师修改成绩申请表.doc

附件=>安徽师范大学学生复核成绩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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