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体育场馆的管理,保障学校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正常有序运行,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体育场馆服务师生、服务社会的功能,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及安徽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有体育场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体育场馆是国家的财产,是学校的固定资产,是我校办学和社会服务所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其功能是为学校体育教学、训练、竞赛、科研和其他集体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为全民健身提供活动场所。
第四条 体育学院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是我校体育场馆的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对体育场馆日常管理和运营行使权力。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允许使用体育场馆的过程中,都有保证场馆安全、保持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财产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场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体育场馆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安全防火、环境卫生、岗位职责、设备器材等一系列关于场馆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遵,加强对场馆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场馆的安全,保持良好的教学环境,大力提倡节水、节电及节约各类消耗品,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为师生提供安全服务。
第七条 每个学期各场馆要按照学校提供的课程表和体育活动计划,及时、合理安排场馆,按时开闭场馆。
第八条 场馆管理人员发现场馆内有安全隐患、设备损坏、资源浪费等现象时,有责任迅速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维修。
第九条 进入场馆进行体育教学、训练、竞赛、健身或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场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对于违反制度或规定者,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劝离,必要时交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场馆的使用
第十条 场馆的使用在优先保障体育教学、代表队训练和体育竞赛活动前提下,兼顾有序开放,为全校师生员工及社会公众提供体育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体育教学计划临时变动或调整,需提前与场馆管理中心办公室沟通,以便合理协调安排场地。全校各单位及社团的群体活动、各类训练、赛事、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需由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明确责任(经办)人 ,提前7天填写场馆使用单,经场馆管理中心办公室核准统一协调安排活动场地。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办理使用手续不得擅自使用场馆。已经核准使用的场馆,不得变更活动项目和私自转让。
第十三条 有损学校声誉和影响公众利益的活动,可能损坏场馆设施设备的活动,不得使用场馆。
第十四条 凡使用场馆灯光、音响等设施,需有负责老师或指定专人操作。使用单位使用后有责任恢复场馆设施设备的完整性、原样性,如有人为损坏设备设施由使用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章 体育场馆安全、消防和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体育场馆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每个场馆工作人员要学会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消防装置、体育设备应定期检查,已经损坏和有故障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体育场馆的水电和仓库等用房由专人负责,各场馆的大门和房间钥匙由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 为防止火灾发生,要防患未然,坚决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1)在教学、训练期间将安全出入口上锁。(2)遮挡消防安全专用器材、疏散通用标志。(3)违章用火、用电,如电气焊、电加热器。(4)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
第十八条 凡进入木板地面或塑胶地面体育场馆内的所有人员禁止穿硬底鞋。
第十九条 节假日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遇有火灾、被盗等特别情况时,除积极采取措施外,要及时向校保卫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 各体育场馆管理人员负责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实施对场馆卫生的打扫、布置、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体育场馆内禁止随地吐痰、吐口香糖,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在墙面、椅面和桌面上随便刻画、涂写。
第二十二条 爱护草坪,未经许可,严禁进入和践踏草坪;爱护围栏,严禁攀越围栏、损坏围栏进入场地。凡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视情节严重情况,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岗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 场馆和库房管理人员要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团结协作,顾全大局。
第二十四条 认真执行学校场馆的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大胆地制止一切有损于场馆设施、场地器材的行为和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做法。
第二十五条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上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做私事和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熟悉本职业务工作,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每天下班后及时关灯、切断电源,关窗、闭馆,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每天全面检查一遍各场地设施,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场地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场馆管理人员负责搞好场馆的清洁卫生,雨雪天和沙尘天后及时清扫积水、积雪和尘土;经常检查场地、器材、设备,如有设备损坏,自己能维修的自己维修,维修不了的及时向学校汇报并通知维修部门。
第六章 场馆的有偿开放
第二十八条 校内任何部门和团体或个人未经场馆管理中心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租借和使用体育场馆。
第二十九条 在条件许可、保证教学的前提下,对部分场馆逐步实施有偿开放,为广大师生提供健身活动场所,为社会大众提供服务,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开展。
第三十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管理制度,对学校体育场馆实行有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凡属学校计划内教学、训练、竞赛及大型活动使用场馆外,其他一切使用场馆及附设设施的活动或项目,原则上按照安徽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 社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来校租用场地,一律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场馆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和检查场馆使用情况,确保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第三十四条 场馆租金等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场馆、器材的维修与维护及场馆的保养及保洁。
第三十五条 体育场馆开放的时间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安徽师范大学体育场馆开放暂行办法》。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有关具体问题由校体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